运送狗狗怎么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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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在航空托运过程中死亡,航空公司的责任如何认定? 2013年8月6日,某航空公司为原告承运一只雪纳瑞犬,从上海至深圳航班号M9537.双方签订了《旅客、行李运输凭证》(以下简称运输合同)约定:托运宠物按照该航空公司“客货运价表”中适用全价客票的货物运输价格计价;托运宠物为活体动物,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应当办理海关手续的旅客随身携带的宠物,故应视为货物托运并按本航司相关规定处理,宠物及其容器和包装均应接受机场地面服务部门的安全检查。 当日15时40分,原告将小狗及装有宠物的笼子送至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由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接收并装入机舱下层货仓。次日10时许,到达目的地深圳市蛇口港区后,原告到机场提货时发现小狗已死亡。经原告多次交涉未果,遂于当月19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以及公证费640元。

一、法院观点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均知道所运输的标的物是小狗,根据当时被告向顾客宣传的托运方式和小狗可随主人一起登机的事实,原告认为托运的小狗可能随时见到其主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属正常合理的预期。但双方在自愿签订合同之时,并未明确约定具体托运的方式,也未就此进行过任何协商,更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事先承诺可以由小狗乘飞机与主人一起同行而事后又不履行此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托运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分析 以上判决结果似乎没有太多争议之处,但是仔细研读判决书原文并结合民航运输的特点来思考一下,其实还是有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的。

(一)运输合同的性质 按照一般的理论来说,民航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运输法律关系属于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然而,具体到涉案的情形之中,虽然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的名称是《旅客、行李运输凭证》,但从条款内容来看,显然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例如,该合同的第3条就约定了宠物应按照托运物品对待,第5条第6项则又规定了托运宠物的承运人责任范围以航空器负荷为准。由于宠物本身是一个特殊的货物运输对象,因此无论是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还是在国内实践中,宠物作为特定货物运输对象的运输,通常都会被认定为是一种特种货物运输。 所以从本质上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并非是一个纯粹旅客运输合同,而是一个包含了旅客/行李运输和货物(宠物)运输内容的综合性的混合协议,这种性质决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受一般旅客运输法律的调整,同时还受特种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调整。 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究竟应该按普通旅客运输还是按特种货物运输来衡量判断被告是否符合标准,而这是基于对运输合同性质的认定而产生的必然分歧,即如果双方签订的是一个单纯的旅客运输合同,那么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所以,法院最终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其实也是建立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一个混合式协议而非一个纯旅客运输合同这个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

(二)关于被告是否有过错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包含有旅客/行李运输和货物/宠物运输两个部分内容的混合合同,那么在被告承运宠物的过程当中发生了死亡事件以后,被告是否有责就要看被告是否在承运宠物这一部分的环节中有违双方合同的约定,如果有违就需要承担责任,否则就不用负责。

在本案中,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被告是否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通过仔细阅读运输合同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是将宠物作为货物运输对待,而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运输合同附件的内容也没有提出要将宠物安排坐飞机随主人一起同行的条款或者约定。换言之,如果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来进行运输,就不存在任何瑕疵。至于在运输之前为了促成交易、提高客户满意度而作出的其他承诺,在没有体现在书面文件之中的情况下实际上都属于一种商业宣传,不具有任何的约束效力。 如果仅仅从这个方面看的话,确实无法得出被告有任何过错的结论,但是这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被忽略了——那就是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安全检查和按本航司相关规定处理”这几个字。 根据现有的资料无法确定该条款的具体来源,但从上下文的表述来看,这极有可能是航空公司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则》的相关条款自行制定的格式化规范用语,因为该段文字的前面有一小段话专门用来解释说明什么是“货物托运”,后面还有一段同样适用于解释说明什么才是“货物安检”。可见此处所谓的“相关”二字绝非虚言。 因此,只要遵守了这两处的条款,就符合了运输合同的约定并且不存在任何缺陷和漏洞。而根据民航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则》第64条的规定可知,“除旅客的交运物品外,货物不得夹带在旅客的行李内乘机”,也就是说宠物是不能与主人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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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夏天,我在北京做志愿者的时候 遇到了一个可爱的法斗弟弟(当时还是个小萌犬) 因为主人要去上海读研 我想给他找个好归宿就决定收养他啦 但是由于我没有足够多的宠物用品和空间所以希望他能继续回到原来的住所生活一段时间 我要上学了 所以不能每天去看望它 但我会定期去探望他 在我临走的前几天 我的小宝贝终于到了新家 并且过得很开心 那是我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送养狗狗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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