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什么狗不让养?
我整理了 天津市公安局公布的《禁止个人饲养的危险动物名录》,以及部分重点管理动物的种类和数量标准 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市民个人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而大型犬、烈性犬则被严禁个人饲养。公安等部门对遛狗时间也有规定——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可以携带犬只出户,但必须为犬只束牵引带;其他时间,不得携犬外出。
在《禁止个人饲养的危险动物名录》中,包括大型犬、烈性犬在内的危险动物共有45种(详见表格)。 《条例》还规定,从事动物屠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必要的加工设施、设备和场所;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 从上述两个规定的字面内容来看,似乎只要不在“禁养名单”上,任何狗都可以当作宠物来养。不过,现实情况要复杂一些。
例如,在一些城区,由于人口密度相对较大,高楼较多,不少市民选择饲养中型犬,如拉布拉多、金毛等。虽然这些品种不属于烈性犬,但在一些爱狗人士眼里,它们毛茸茸的非常可爱。 但警方的说法是,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这些中型犬同样属于潜在危险动物,因此同样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能饲养。 在给小狗办理落户时,主人需提供免疫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经公安部门调查审核无误后,颁发《准予设立单位许可证》或《准予设立个人住所通知书》。
除了禁止私人买卖之外,对于流浪犬等无主犬类,《条例》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对查没的无主犬类动物进行登记、拍摄照片,核发认定书;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查灭信息,并通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的动物,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人民警察陪同,送至指定地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