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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个朋友的孩子从长春到济南,买了全价票却未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当飞机降落时,乘客一哄而下,冲向了值机柜台,要求更换新飞机,因为原有飞机的排气管排烟温度过高等原因,乘务员向机场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有关部门的回复是飞机没有按照指定计划时间起飞,所以有权拒绝乘客的上机要求。

为此乘客与航企进行了长达一个月多的拉锯战,直到近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调档,才拿到了当时飞往济南的CD1085航班的真实信息:该航班2013年11月1日在北京首都机场正常起飞后,于18:29在18LD排气管排烟温度过高,引气温度过低,主空气滤清器堵塞,驾驶舱乘务员发可见烟告警,飞机在济南落地进行维修后将再次飞赴长春。这一事件被微博网友热炒后,引发了广大网友对于民航服务的热议,许多消费者都对自身的民航服务体验不满意。

其实,乘客与飞机之间的情感博弈并不是新事物,在很早之前中国民航总局(现在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就专门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为下面的文章标题写一篇中等长度的

内容:针对机场针对特殊旅客(老人、残障人士、孕妇等)的“歧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7年8月26日颁布了《关于特殊服务的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各机场对特殊旅客,应当提供诸如轮椅、平椅、开水、餐间餐等适合特殊需要的特殊服务。在特殊服务方面各民航专业部门与各民航销售代理应根据现行法规、集团 (公司)规定执行。”,第八条:“对下列特殊旅客可予以优先服务:1.年老体弱、孕、病、烧伤、伤残人、团队中以老、弱、病、残者所占比例较高的;2.带领儿童旅行的;3.在途中有急事急需乘机前往目地的;4.主行李内含病人重要医疗设备或重要文件(含国外大学录取通知书等)的;5.其它应当给以优先服务的。”,但实践中,许多城市的机场并没有做到这些规定,对于以上特殊人群仍是一视同仁的拒绝提供特殊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运营人拒不依法履行运输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与《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期届不至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出租汽车运营人拒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其经营资格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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