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必须打疫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第三十八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四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应当与动物、动物产品相符;不符的,不准出场或者出境。
第四十二条: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继续饲养的,货主应当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抵达目的地后,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接受监督检查。需要进行隔离观察的,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对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和宠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疫病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