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宾打疫苗会有证吗?
根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动物产品出场前应当通过官方兽医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加施检疫标志,犬只免疫证明并不能代替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为了防止传染狂犬病,在犬只的买卖和运输等阶段,除必须佩带口套和犬链、有专人牵领、及时清理犬便外,还需要进行隔离。
所以犬只在宠物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宠物医生会在宠物医院留存联注明注射疫苗信息的同时在犬主联上加盖医院犬用狂犬病免疫专用章。犬主联作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免疫证明,犬主需要妥善保管,并在携带犬只出户或其他必要时候出具该免疫证明。宠物医院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定期将防疫登记及犬只注射疫苗情况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幼犬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并将犬类免疫证明交养犬登记机关备查”。
犬只首次免疫后,应当在免疫抗体有效保护期满前再次进行免疫接种。抗体有效保护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免疫抗体监测结果确定,在确定前按照免疫之日起一年执行。